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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0日12时45分甲驾驶一辆无号无证铲车行驶到高新区阳光医院路口,与乙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助力车无号)载丙发生碰撞及车辆损坏,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助力车无号)两人受伤。最后交通局判双方同等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以上判决乙方不公平,理由1:为甲方无证无牌无资格上路甚至甲方都不会驾驶机动车何谈乙方没让道;理由2:乙方有购车发票证明两轮摩托为助力车及考有驾驶证;因此本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望领导给予公平判决,谢!

其他 2010-11-15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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