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2005年10月开始工作,周6周日及假日照常上班。单位都没有支付加班费。与2008年8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8月22日开庭因身份证丢失而撤诉。并于当日辞工。后于2008年10月11日再次开庭,劳动仲裁庭只支持我2008年5月以后的加班费,说新劳动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实行的,以前的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指点。谢谢!!!

仲裁 2008-12-03 22: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加班费这方面问题比较复杂,但我认为以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生效时间作为你有权取得加班费的开始时间是不对的,如果你对仲裁不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律师
  • 如果你对仲裁不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 加班费因该从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仲裁机构的说法不能成立
  • 没有这样的道理,你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支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中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