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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购买了凯里的一套商品房,购房款(首付和公积金贷款)按要求交付和办理,已经全部付款。因为交房时间和实际设计有出入,本人想退房。根据本人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书,该公司交房时间已经逾期达378天,虽然说是已经交房,但目前仍未能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今年8月,本人第一次到本人所购房源看房,发现主卧室没有飘窗,与合同书上的平面图不一致。依据合同中第六章规定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在施工中有变更没有及时告知本人,而且与本人购房时该公司推销的方案有差异。本人可以退房吗,本人在此次购房中所交付和产生的所有款项资金(贷款),怎样退还?本人有没有资金上的损失?

其他 2015-09-24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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