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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 在职期间因为干活出了错。导致活废了。。 已经对我进行了处罚。。可是现在公司裁员。。因为我在职的时候出过工伤。(九级)现在我要向公司索要赔偿。。导致公司又向我索要在那时已然解决了的事情的赔偿金。 我有没有义务在去赔偿全部损失?

其他 2019-12-24 02: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没有义务全赔,而且,改事已经解决,用人单位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主张。
  • 伤残等级是五级伤残,按照规定,有两种解决方式:一、保留劳动关系,单位支付你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是每月按照70%本人工资支付。二、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 你好 首先申请认定为工伤 然后要求赔偿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 具体赔偿如下项目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 不得再向你主张赔偿,但你可以向单位要工伤赔偿
  • 如果当时你们已经协商解决那么单位是不能再要求你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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