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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给全体业主建了一个自行车棚,用地是全体业主公共用地。建自行车棚之前,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可是,自行车棚建成后,小区内的一家小型印刷厂厂长把物业公司告到规划局,说是影响防火通道。其实物业公司已经问过消防单位,根本不影响消防通道。在这种情况下,规划局开了个听证会,以物业公司建自行车棚之前未经规划局批准为由,下令扒拆。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用地和印刷厂无关;二是物业公司补办审批手续规划局不同意。物业公司应该怎么办。恳请律师解惑。谢谢!

案件执行 2008-12-04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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