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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对此款电饭煲进行促销,消费者于8月31日使用手机购买,预约9月7日送货。送货员态度极差并不让验货,导致消费者没有第一时间查验是否获得赠品。消费者与**网客服联系提出新广告法对赠品的获取方式需明示的意见,由于**网页面没有对赠品获取方式有明显的提示导致消费者与商家有明显的理解偏差。客服表示消费者购买日期为8月31日,故不按新广告法执行,消费者认为买卖行为成立为9月7日,应按新广告法执行。

消费者维权 2016-01-09 0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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