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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土地出租方,承租方和我签了10年的合同(2003年4月30至2013年4月30止),在不知道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我于2013年7月的时候又去收取了承租方2013年至2014年4月30的一年租费,刚好就碰上了市里交通局要征收,然后拆迁部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就私自和承租方签订了房屋赔偿金(房屋是承租方自建的,当时合同里没有注明合同期满后房屋归哪一方,后来收的一年租金只写了已收取今年的租金并没有重新签订续约合同),而拆迁部在我和承租方的租期满后并没有立马拆除房屋而是在期满后过了半年时间才拆掉房屋,最主要的是他们只拆除房屋又不征收土地的,现在又要说在我的地低下挖水沟来埋公路水管,但是我不同意,现在地也挖了,搞得我都种不了农作物了,现在他们的水管还在地里放着,像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这个房屋赔偿款应该属于谁的?还有什么争议吗?

其他 2015-09-08 1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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