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某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使劳动者工作不饱满,从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不按规定给经济补偿。单位事后找到的理由是: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隐瞒个人资料。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其实用人单位只是了解到劳动者在其他部分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与《简历》中描述的时间有出入而已。这个理由也没有在《离职表》中说明。请问用人单位的这种理由有相关法律条款支持吗?

其他 2010-11-08 1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