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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5年参加工作,至今13年。合同于2008年6月27号到期,未续签合同,至8月25号一直工作,由于与同事之间发生争执单位对我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8月25号至今单位未让本人参加工作,现已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因于事实不符撤销此决定(单位对我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续签不定期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条件发还电工证;2008年6月27号至今的双倍工资。请问劳动仲裁部门会对我的申诉理由能给予多少支持。如果劳动合同就此终止,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金。

仲裁 2008-12-03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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