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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因下腹胀痛多日,遂去医院就诊,经院方诊断为多发性子宫肌瘤,医生要求住院手术,术后5天出院回家,回到家第三天中午发现大便从阴道溢出,立即回医院复诊。次日,我疑是医疗事故,便到本市卫生局资询: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程序?卫生局医政股领导说:你先回医院跟医务科了解情况并协商。于是,我又赶回医院,找到医务科主任,向他反映病情,并要求做鉴定。他说要向领导回报,改日予以答复。以病人为重,先做相应医疗。后经多次交涉,院方多次以先治疗回避鉴定。之后,经结肠造篓术,篓口关闭术,篓管切除术,10个月后康复。经多次协商,院方愿意支付一切医疗费,再一次性补偿三万八千元。因后续医疗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我不肯,随后我向法院起诉。后来院方要求鉴定,结果为不属医疗事故。 先是患方第一时间要求先鉴定后治疗,医方不予。康复理赔不妥,患方起诉后,由医院要求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请问:这样的结果合不合有关方面的法规?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其他 2010-11-09 09: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是非曲直任人评议。属不属医疗事故却是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说了算。按照你述说的情况如不相信鉴定结果可以要求重做鉴定。问题的关健是事过境迁你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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