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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客户之间2011-2013年有交易,我们的交易方式是他需要什么货物,然后货物需要送到什么地方,我们就帮他送到什么地方,然后我们就开1份3联单,开完以后第2,3联就交给对方签名,签名完已收货后,我们就拿回第2联,他就拿第3联,然后定时定候就陆续汇钱给我们,我们就给他送货,是这样子交易的,然后经过这几年时间的交易,我们有一些第2联的签名单是遗失了,他的某些第3联单也遗失了,那这样核对,就没法核对了,然后我们就只能起诉到法院,让法院以我们的第1联单为准,来核价。但一审我们败诉了。法院不采纳我们以第1联单为依据,因为没有签名,法院只依据第2联单有签名的为准,那我们拿出第2联单,对方又拿不出第3联单,这样是对我们很不公平的,但对方是只能拿出这么多年来的汇款记录转帐记录出来,就说给了我们那么多钱,但我们没有给那么多货给他,法院判决我们反还他多汇给我的钱给他,但如果以我们的第一联单为准的话,对方肯定是要给我们很多钱的。但如果只以第2联单为准,那肯定是我们给对方钱了。因为我们有些2联单遗失了。那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二审令法院承认以我们的第一联单为准,为依据判决呢?第二就是,我们还有一个交易方式是,我们当天给他发货,他当天就从银行汇款当年的货款给我,而我们也是没有开单的。那他就拿出那些银行汇款的交易记录,算到我们有开单的,单据上,这样也是十分严重不公平的事,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我们有些时候交易是当天钱货两清的。谢谢

其他 2015-09-10 2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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