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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八点四十失主来上网吧,把摩托车停在了离网吧门口有四米远的马路边上,马路到网吧门口还有三米多远的人行道。上网人员一般把摩托车放在人行道上,网吧无提供停车场地。事后他以网吧装有摄像头,又没指出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还有网吧的“请保管好随身物品”的提示写的是随身物品而不是车,而且他是来上网的消费者,网吧应保护他的车为由,要求赔偿,请问是否合理。网吧以:1。网吧装有摄像头,分边室内的摄像头与门口室外一个摄像头,室内的是公安部门要求装的,但室外摄像头是网吧自愿装着为了上网人员丢车可查之用,而非为了保证上网人员人的车不丢。2。失主的车当时也时放在了马路边上,而不是在网吧门口的人行道上(人行道上摄像头可完全看到),而且当时人行道上只要两台车,完全可以再多放几台。3。失主来上网时又没有说他有车在外面。4。网吧吧台处也贴有“请保管好随身物品”的提示,室内也多处贴有,上网电脑的电脑壁纸也有明显的提示。 5。失主来上网,网吧提供其上网的服务与硬件,以完成了双方的合同。但网吧外的公共场所根本就不在网吧的服务范围内发生的事当然不应由网吧负责。请问以上的事,网吧是否负有部分责任,是否须要对失主赔偿??

其他 2011-11-04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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