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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客和商场内某一店位达成协议,内容是将自己的笔记本寄放在这一店内出售,前提是该顾客并不与这家店位主人相识,顾客给这家店位主人的酬金是50元,并无合同,两日后来该店主卖掉了这部笔记本,但没有通知该顾客,当顾客来问时店主告诉该顾客说“卖了,但买主还没给钱,几日后才能给。”事实上买主当场就已经给了该店主钱,后来该店主一直以买主没给钱为由不给那位顾客那份钱,一直托了两个月,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商场有无责任?

刑事辩护 2008-03-03 1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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