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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医疗损害为由起诉医院,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如下: 1,人民医院对患者第一次住院诊断\"结核性胸膜炎,左侧胸腔积液待诊\"和第二次住院诊断\"急性重症肝炎(药物性)\",是正确的,其治疗符合规范. 2根据本病例提供的资料分析,患者发生急性肝损害系多联抗结核药物的不良反应所导致.3人民医院在抗结核四联药物治疗时就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可能及后果与病人沟通的情况在病历中记录不祥,患者出院后应密切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定期复查肝功能等告知事项在出院记录中无记载 (在本次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医方陈述:第一次诊断结核性胸膜炎出院给患者开具出院证明上写有 “每月复查肝功”事项,此证明在患者手中,要求患者出示该证明.患者在陈述中否认这一情况) 4 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 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在次开庭,没有要求做司法鉴定,而医院方坚持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赔偿,法院择日宣判,法院是否是袒护医

其他 2008-03-03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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