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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重庆xx集团第二公司员工,从2004年10月起从事乘务员工作至今已有4年多。2004年至2007年,公司是每年一签合同,每次签合同之前要把以前合同收回,而且以每人每月20元发放辞退费,一年为240元。领了以后才可以签新的劳动合同。合同里第五条乙方福利待遇的第一个规定就是不享受带薪假,如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假等。第六条规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又具有稳定职业的担保人。乙方上岗须缴纳生产经营责任金1500元,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无任何违约合同违规,甲方全额退还生产经营责任金(不计息)。在这份合同里,没有提及社会保障的缴纳,所以这三年多来公司没有为我们办理任何社会保险。(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乘务员就叫做服务队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才叫正式员工)。2007年10月合同到期后,公司为了迎接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1月17日之间没有和我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8日,公司于我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且还叫我们填写档案的时候不准写2008年以前在2公交公司工作,必须写2008年1月1日才进来工作的,不然就走人。(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签了就成了正式工了!)到了今年9月份公司又说要考职业资格上岗证才能上岗,不考的就下岗,一个人150元,到了10月底才拿到。到了11月中旬,我们就听说公司又3条线要搞无人售票车,要裁人了。11月31日就通知我们这条线的一半多人12月初回公司内劳报到,我们这条线又没有搞无人售票车,为什么就 把我们裁了呢?想不通!回了公司才知道,这一次裁的都是原来服务队的,把原来就是正式工的全调到我们这条线来了。回到公司,当官的 就给了我们一张通知: 通 知 ××员工,因公司实施无人售票经营方式,你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按《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都有关规定,按再岗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多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补偿金、代通知金具体标 准附后)。 同时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你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手续。为了不使办理手续出现差错,请你登记留下你的联系 电话和联系地址以及户口的所在地。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8年12月1日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 1、签劳动合同6个月及其以下的,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二档的,补偿800元;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三档的,补偿850元。 2、签劳动合同7个月及其以上至1年的,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二档的,补偿1600元;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三档的,补偿1700元。 3、签劳动合同1年及其以上的,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二档的,每年工龄补偿1600元;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三档的,每年工龄补偿1700 元。 二、代通知金标准: 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二档的,补偿1600元;在岗时系超时超量津贴三档的,补偿1700元。 我们也知道按一年的合同这样补偿也是合理的,但是我们以前的劳动事实就不存在了吗? 请问各位律师:我们能得实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和2008年以前没有为我们缴社会保险的赔偿吗?除了这些我们还能得到哪些补偿和赔偿?

其他 2008-12-04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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