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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问,我现在正在进行的一个项目管理工作,合同内违约条款,第5.12条是这样规定的,我想问问这种约定是否是违法约定:第5.12条当业主认为项目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项目管理单位发出处理或者处罚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者执行,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管理单位退回业主已支付的全部项目管理服务费,未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不再支付,同时,项目管理单位还必须向业主承担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2倍的违约金。

其他 2010-11-11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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