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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单位在2009年统一购房,2010年1月20号交10000万元押金,然后陆续交到2012年10月31号共交了274320元,到现在还没交房,其中有一栋楼还没协调好目前还没盖,现在单位叫员工再把楼房的百分之八十五款交齐,没盖的那栋楼的员工补利息是按从交押金那天起到以后一直交房计算,而我们这些算利息是按交款时间段计算,比如我们同样交押金10000元,他们的利息是从交款那天到今天利息为3135.82元,而我们那10000元利息就610.47元,请问这样算我们合理吗?从交押金那天到现在单位没有和我们签购房合同,请问我们要是起诉的话合理不?

其他 2015-09-15 0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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