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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县法院实行强制执行,而执行标的非判决书的判决事项,非租赁标的。被执行人不服,向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县法院枉费裁判,确认执行标的正确。被执行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查明事实,确认县法院执行正确。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了捍卫法律尊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下一步怎么办?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诉?前指教,谢谢!

案件执行 2010-11-11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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