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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方人才市场(合法注册的劳务公司)派遣到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劳务工,月薪为1400元/月,签订合同日期为1年,时间为2006年8月8日-2007年8月8日,到期后,本人以及南沙人才市场.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三方均没有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一直工作到2008年12月,工资基本上和正式工差不多,但是在社保和公积金,我们比不上正式工。 新的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用于辅助 代替 临时性,对于在网上有个说法就是劳务派遣期禁超半年,相关网站 不知道这个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我这样的情况,能否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与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2008-6-1至今的双倍工资和2008-6-1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工资的差额?

其他 2008-12-10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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