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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人,于今年年初经熟人介绍,前往一建筑工地务工,期间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住在工地工棚内。11月12日,他在凌晨3-4点钟上厕所,突然晕厥在工地厕所内,事后其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抵达医院后宣布死亡(医院尚未公布其死亡原因)。 经其工友介绍:死者在出事前20天左右,工作时被砸伤头部,并缝针处理伤口(未明确其是否打破伤风针和用工方是否关注);事发前两天死者向工友将其“腰杆痛”,可能有简单就医。 死者家庭背景,有双亲78和72岁高龄,小孩2个一个读高中一个读初中并背负10万元左右债务,妻子无工作。 请问:1、用工方对死者有没有赔付责任。2、用工方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3、死者自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4、用工方对死者的赔偿额度和范围(法定赔偿标准)。5、如果用工方完全对死者的死完全没有责任,可以追究其丧葬费、家人旅途费、医疗费费用的赔付吗?

其他 2010-11-15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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