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臀部有包块,去医院做手术,结果医生切除了我大片肛门,包块在我臀部有一年多的历史,在医院体检时问过医生有纪录,当时医生说是皮脂腺,在手术前肛门从没有异常情况,包块从肛门外11点半方向向前臀部呈直线延伸,就在皮肤下摸的很清楚,比较细,完全与肛门无关。现在我的肛门残缺、变形、漏气、漏粪水、排便不理想,大便控制不住,有洞,便后擦不干净,受凉拉肚子的时候往下直流。吊线后性功能明显下降。1臀部至肛门长8cm,宽3cm皮肉被切除。2右肛门被切除。(肛门残缺)3大片肛管被切除(肛管壁有两个V型切口,每个V宽1cm长3cm),男性肛管长(4—5cm),至今肛管留有两个3cm长手术疤痕。4大块括约肌被切除。以上都有伤口照片,B超报告及医院伪造的手术记录为证。因医院不配合及伪造诊断病历、手术同意书等。医学会、卫生局中止医学鉴定,卫生局去医院调查假病历后让本人与医院协商,因医院毫无诚意而结束,并扬言打官司“三年”不会有结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这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尤其医院伪造病历更是铁证如山的案子拖拖拉拉,按普通案子受理,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患者严重的器官伤残,只字不提,严重的功能障碍,轻描淡写,鉴定为十级伤残(网上随便就查知属于五级以上两级以内伤残等级),法院对此态度暧昧,对本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拖着不办。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每天在身体与精神的双重痛苦中煎熬。

其他 2018-05-27 07:2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 你可以起诉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就可主张赔偿。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不会需要三年那么长的时间
  • 1、伪造病历都有哪些证据?是否有卫生局书面认定?是否有司法病历文检鉴定认定?如果这些都没有,“伪造病历”则还只能停留在推测的层面,并不是你所说的“铁证如山”?法院不会凭推测“伪造病历”做的判决的! 2、伤残鉴定不服可以提供依据申请法院再次鉴定。 3、建议你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吧
  • 代写详细的索赔明细,据此和医院协商赔偿。 医疗律师代理诉讼或审核评估病历资料。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鉴定机构在病历伪造的情况下不应该受理鉴定事项。 医疗纠纷律师代为拟写赔偿明细,据此向医院调解索赔。 评估审查病历,代理外地各种疑难医疗案件
  • 如有证据证明病历伪造对你方而言是有利的伤残鉴定可以单独委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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