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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日。陈*驾驶任*朴所有的晋*****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闻垣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5KM处,与右侧路口出来左拐弯上闻垣线的我的亲戚关*驾驶的**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我的亲戚关*受伤(当时现场流了很多血,我的亲戚也摊在地上,意识模糊,场面很惨,后来诊断为双腿严重骨折),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我当时正好经过那里,看到这种场面很是心疼,着急,就对陈*喊:快送病人去医院,陈*当时态度不好,还嘴里谩骂。我一时很气愤,愤怒,冲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打了陈强一巴掌。当时由于陈*的躲闪打得偏于嘴巴一边,陈*不知道是因为车祸还是我的一巴掌报了110.但是当时110并没处理我。9月16号突然河底派出所传唤我,还拿着陈*的法医鉴定:“轻微伤害”。说是这样的结果是我当时的一巴掌造成的。首先我打他一巴掌很后悔,我不该一时冲动,不该在已经造成双方伤害的司机脸上再加“一把盐”,我向他表示诚恳的道歉。再者我认为司机所谓的法医鉴定结果的“轻微伤害”,很可能是车祸造成的,而不是轻轻一巴掌能造成的伤害。因为位置有偏差,我的一巴掌下去因为他的躲闪,偏下方,距离嘴巴很近,而距离眼睛很远,况且这么严重的车祸能使对方严重骨折,而司机他能完好无损吗?车的惯性造成他的眼睛部有点轻伤是很正常的!哪个证据证明“轻微伤害”是我造成的,而不是车祸造成的。我可能会受到处罚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刑事辩护 2015-09-19 2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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