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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2008年9月5日我的一个网友冒用假名以搞对象为名将我骗到大连后将内存129000元的银行卡盗走,当时报案后 民警没有及时调取监控记录及取证工作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1】 在询问笔录中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口供都说银行卡是自己拿的,两次说了两个地方,一是头柜,二是梳妆台下的抽屉里,当时屋内根本就没有床头柜,这很明显就是撒谎。办案人为什么不追究?【2】她笔录中说我同意取5万元,又承认我让他帮我把卡中的钱补充到14万的事实。这证明明我的钱是我父亲借给我的本来就不够用,能同意一下就给她5万吗?给这么多的钱能现实吗? 办案人为什么不审查?【3】笔录中说2008年9月5日早晨取钱时我被一个网友叫起来打游戏,那么这么关键的证据办案人为什么不去取证?【4】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作案早已违法,为什么办案人不法办?

刑事辩护 2010-11-13 1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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