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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进入一家企业担任保安,当时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9年6月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我于2010年6月离职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企业赔偿我2008年1月至12月的11个月双倍工资以及社保,请问1、我现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性有没有过?2、企业在2009年6月与我签订合同时算不算已经告知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谢谢律师!

其他 2010-11-14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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