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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10月开始工作,周6周日及假日照常上班。单位都没有支付加班费。与2008年8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8月22日开庭因身份证丢失而撤诉。并于当日辞工。后于2008年10月11日再次开庭,劳动仲裁庭只支持我2008年5月以后的加班费,说新劳动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实行的,以前的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请指点。谢谢!!!

仲裁 2008-12-10 2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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