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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是个体药店,于2015年上半年注销,后又重新注册了医药有限公司,在2015年上半年以前,国税是采取定额方式收税,现在,也就是注销后,国税局又要求我补缴,说是以前交的不够,这多余的部分,我该缴纳吗》?注销了还要补缴,我个人觉得不妥。

其他 2015-09-22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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