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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好:我是一位来宁波打工的工人,有一个问题想请你们帮忙回答一下。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是从2008年4月7日进的公司,2008年11月7日离开公司的,进公司时和公司老板谈好工资是2500元,前六个月照2000元发放,剩下的每月500元(共3000元)到第七个月一次性支付清,但是到了第八个月是要那3000元钱时,老板却以工作不认真和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为由不给支付原先约定好剩下的3000元,(没有签合同,是口头约定)请问你们律师他这样做合理吗? 还有我现在在这个公司已经干了7个月,就是因为那3000元钱的事情离开了公司,后来听朋友说没有签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双倍的工资赔偿,我想问一下我已经离开了公司,并且办理了离职手续,结清了工资,还能不能要求公司双倍的工资赔偿,如果能,可以从什么时候计算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也没有交,也能提出要求赔偿吗?怎么样赔偿?离开公司了还能要求赔偿吗? 不好意思各位律师,问的比较多,请求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宝贵时间为我详细的解答一下,期待你们的详细回答,急,谢谢你

仲裁 2008-12-08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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