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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营销总监(工作时间自2007-10-15~2008-10-30止,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只签订了保密协议且两份都在老板手里,没有买三险),公司长沙直营店的投资20多万元(有17万多由我手里支出)由于达不到预期效益,公司于10月全部放弃并撤除长沙项目,基本完全亏损。公司以此为由于2008-10-30日口头通知辞退了我,老板对我的工作不足曾经口头指出,并对我所报销的账目曾经提出指责,但从来没有进行过书面处分。我现在手里还有7000多元费用他不与我结算,老板从9月份起停发我的工资(招聘时对我承诺基本工资不低于5000元/月,暂时按1800元/月发放生活费,余下的年底一起补齐。有人证,但仍然在公司工作,不一定愿正面作证),他告知我们两清了,互不相欠。我现在准备提出劳动诉讼,要求双倍支付我拖欠工资共计(扣除没予以结算的7000多)约7万多元。请问:双倍工资该从什么时间算起?能要求5000元承诺工资吗?能否申请补三险、代通知金、满一年补偿金、节假日加班费?

其他 2008-12-11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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