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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与一退休干部签定了一份单位分配给他个人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登记的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一直到2008年单位才统一办理房产证,房产证的共有人有他爱人,因为当时问过他家人是否知道此事,他说没问题的,所以只有他一人签字,从2002年至要求他办理过户止他们夫妻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在我要求他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他因房价升值了,就以他爱人不同意为由不愿过户,后来他爱人起诉到法院,称我们签定的合同无效,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他们胜诉了.请问我要怎样挽回我的损失呢?

其他 2010-11-16 0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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