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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我家有真实的货物往来并正常生产销售,有双方的合同发票,因为货物往来必须有车运输(每块1--3吨),车辆经由配货站提供,并不定期提供运输发票。2013年有某配货站提供的发票(发票开具方和我们没有任何联系)几份,在今年被对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我家被要求协查,经查认定我家为善意取得。并已经将协查结果网传给对方税务机关。在我家准备补交已经抵扣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又突然通知我们要求税侦介入,并有人提示我应该怎么办,我想知道善意取得的发票在对方确认虚开时我是否要付法律责任?负什么样的责任?说要拘留我,有法律依据吗?票面金额为60万,请给予指导,谢谢!!!

刑事辩护 2015-10-08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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