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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加入原单位,2008年12月办理了离职手续,我于2010年10月在原单位转移养老关系的时候被告知原单位2009年把我的养老已缴纳,现如转移关系需把09年单位和个人的全部退回给原单位才给转移关系。有几点我需说明:1.我在原单位已工作了4.5年,可单位跟我正式签订的合同是从2007年12月30日到2009年3月1日,实际我是有1年的社保。 2.我离职没有要求原单位给我缴纳,是因为他们的原因误交的。 3.如果须全部交回。但现在没有那么多钱,他们有理由压我的关系不给吗?如果影响了我今年的养老缴纳,我有理由要求赔偿吗?

其他 2012-02-29 0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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