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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我店内员工蔡某驾驶登记在我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去给他的朋友许某修理电脑,途中与一摩托车发生相撞,后小型普通客车失控撞到墙体,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高某死亡和我店员工蔡某及摩托车后座乘员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14日,交警大队确认死者高某和驾驶员蔡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如果蔡某的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是否我作为雇主就不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了呢?如果认定蔡某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那么我作为雇主和车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十三条,蔡某和他的朋友许某之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帮工人和被帮工人的关系?如果能认定这样的关系成立,赔偿义务人又分别是谁呢?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当适用哪一条司法解释来处理赔偿问题呢?

调解 2010-11-16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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