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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契约房主沈某某自愿将铁路家属房屋一套同地基建筑费在内,卖给姜某管业。总卖价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卖出后沈某某全家任何人不得干涉异议,空口无凭立字为据。附议:一 如果铁路单位收回房屋,沈某某应将房屋原款退还姜某。二 如铁路部门对房屋有干涉,由沈某某出面,费用由姜某出。三 买主房屋维修,装潢费用不退住房也不付房租。 立卖房字人签名盖章 沈某 在场证明人签名盖章 方某 于公元2000年11月5日起生效。 以上是从原件上照抄下来的,签字人均加盖了手印。沈某和沈某某为父子关系,方某是姜某外甥。房屋是沈某分来的福利房,福利房上市有年限限制。契约由买方姜某起草,方某重新搬抄形成。由于一些原因没能及时过户,从主观上没有有意不去过户。最近,由于高铁建设需要征用此房地,现买方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成为补偿对象;而卖方则认为契约条款写得很明确,要求安卖房契约履行。买方说将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请问卖方的做法是否适当?这份卖房契约如何解读?同时买方通过法律渠道又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谢谢!

其他 2010-11-16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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