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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09年12月医院退休。05年7月我科一护士通过院长关系承包美容科,医院只提供三间工作室,此人独占两间,我(医生)与另一护士仅一间,因无场地无器械设备,本人无法开展工作,向医院反应无果,只好外出打零工(执业工医师证被医院扣留),07年7月承包合同期满(合同注明合同期满合同自动失效),我和另一护士多次反映科室情况并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无果。07年9月承包人因违规套取医保资金被查处,免除美容科负责人资格,但美容科三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继续维持,其间我多次要求医院安排工作但医院拖延至我退休都未安排,因本人职称晋升,不敢得罪院领导,故从05年7月至退休,一直未领取工资。请问律师,我可否主张医院补发本人工资?

刑事行政法 2010-11-16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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