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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郊区的一名公立学校的初三教师,学校要求任课教师必须轮流上中午的午自习,晚自习和周末的加课。我校教师的加课费一直很低才8块钱。我的问题是,教师是否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晚自习和加课费可否拒绝。作息时间 7:10班主任进班上自习;7:30-7:50的早自习老师免费上;除了22节正课,中午12:40--1:20老师看午自习8块钱;4:20--5:30轮流上晚自习给20块钱。 周末也不让我们休息,学校让我们给他们挣钱,非得鼓动学生上几乎是全班的补课,每节给老师15块钱。大部分钱都是学校拿了。 我们能否拒绝加班,有什么依据

其他 2010-11-17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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