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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委托一散货船主运输,装船前代理在收货单上批注部分包装有轻微破损进而提供一标准保函,其中说明船东对由此引起的货损免责,并要胁不签保函就不给提单,我司为顺利收汇只得签保函以拿到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反映货物破损严重,保险公司陪付后,由保险公司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为推卸责任,拿出我司签的保函,证明由我司造成货损.请问此情况下,我公司如何讲清事实,使真正的责任人--船公司为其保管货物不当承担责任?

海事海商 2010-11-17 2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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