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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海事海商 2022-11-16 1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长最长不能超过60日。通常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时长以30日为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至6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随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应当在现场立即执行的即立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等措施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不当场实施的,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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