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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人,您好。我是上海的,住的是解放前那种老式公租房,同在一个屋檐下。2001年分户,奶奶一个户口,我爸、我妈和我一个户口。2008年春,大姑姑和小姑姑将户口迁到奶奶处,她们是享受过市政拆迁,都有自己的房子。同年秋,我的户口也过户到奶奶处。同年冬,奶奶过世。但到目前为止,户主还是过世的奶奶,我依旧住在这间公租房里。 今年11月,我们这里动迁。有规定2005年之后户口迁入的,并有过市政动迁的,不在这次动迁之列。因此奶奶这个户口中,只认定我一人补偿安置。 尽管如此,我还想问: 1、 两个姑姑是否能得到补偿? 2、 如果能,该如何分配补偿款

征地补偿 2019-06-26 20:5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是否是数砖头和数人头共同计算。 数砖头获得的补偿款,应该有你父亲和你的姑姑共同继承。 数人头所得补偿款你一个人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一,当事人已经分户的,如果拆迁,会按两户进行补贴,当事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安置房(以房换房),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安置期间,会有相应的安置费补偿:  1,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  2,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  3,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4,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  二,请看相关的规定:  1,《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实施;  2,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第二十九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一般来说,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有权分得补偿款。 补偿款一般用来买房解决原居住人的居住问题,如果居住人均同意不买房而分割补偿款,也可以。 如果你姥姥户口在你的住房,她应该能参与分配。比例一般是按人数均分,或者参照实际居住面积的比例。
  • 不能分你的动迁款。
  • 两个姑姑不能得到补偿.如果动迁组将他们认定为安置对象,你可以主张她们不能重复享受福利待遇,拆迁补偿款少分或不分.
  • 咨询拆迁部门
  • 按照拆迁规定,只有你一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那么你姑姑无权分得补偿款。
  • 根据协议约定补偿。
  • 按拆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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