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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丧帐费新规定

其他 2015-10-04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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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研究,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二、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三、死者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应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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