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一件房产登记案,2013年8月向最高法院递交申诉书(申请再审),最高法院2015年4月才在视频作出答复,而在2014年向最高法院院长、立案一庭、庭长等部门和领导数次(不下六次)用特快专递请求尽快处理,直到2015年4月才在视频上给以答复,在视频时接谈法官亦承认申诉人去最高法申诉有记载的为四次(2013年前),但自2013年8月最后一次申诉至2015年4月视频接谈,将近二年才予回应,最高法院的做法对吗?

工商事务 2015-10-04 21: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 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 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这种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最高法因为案件多回复迟也可以理解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泰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