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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到上海与亲戚合作投资经营公园里的游乐项目,当时的合作方法是由他负责与公园方签订项目合同,由我出资项目投资资金,股份分配是我占百分八十,他占百分二十(干股就是不出资金)当时项目共有两个,经营到三年多由于生意不好便于管理就将两个项目一分为二,一个归他一个归我,问题是到15年9月30日合同期满,他以合同期满为由将我的项目终止,由他与公园续签更换项目,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在法律上能合法吗?谢谢!

其他 2015-12-17 0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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