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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采购425#普通硅酸盐水泥500T。采购合同中约定2009年4月20日为交货期,采购方应在交货后3日内付款。由于该地区水泥厂商联合限量供应,导致该段时间水泥货源突然紧张,供货商于4月20日先供货400T,建筑公司认为余下的100T水泥还未到拒绝付款,直至5月25日余下的100T水泥才运到工地,5月27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的水泥材料款。 建筑公司坚持说5月27日给水泥供货商支付货款不属于违约行为。因为,供货商没有按照合同在4月20日提供全部的500T水泥,采购方因此享有抗辩权。请问采购方所指的抗辩权属于哪一类抗辩权?建筑公司的说法成立否?为什么?如果建筑公司与供货商协商不成,下一步应该如何去解决问题?

调解 2010-11-20 2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在合同已经约定好供货付款方式,现在应该是供货方发生情事变更,导致不能按合同供货,违约在先,建筑公司的说法事有一定道理的。现在如果建筑公司已经付款完毕,双方仅就未及时付款问题产生争议,建议协商解决。
  • 先履行抗辩权.
  • 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建筑公司的说法符合合同约定。 如您陈述的情况,双方最好还是协商解决,诉讼不是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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