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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06年10月中旬进入公司,在2008年3月初离开公司,在2007年中旬的时候,公司让我们签了三份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一份是商业机密合同,另一份是竞业同等职业合同。在商业机密合同上说:离职后不做同行业每年年低可在公司拿我基本工资一年总的三分之一,现在快到年底了,我致电给公司,公司不承认说你也可以不用保守什么之类的话,说这份合同当作作废,但合同明确写了如果在年低的时候十天之内没来领取,就当作自动取消,还有如果从事同类职业,视为违约,需要付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拿到我的商业机密费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08-12-09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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