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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结婚的,因男方20岁跟我同年,当时他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他哥哥的名字跟我拿了结婚证,婚后2006年我个人出资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个人的名字,到2007年我们从新拿了正式的结婚证,到2008年底家庭矛盾激化,2009年我们分居了,2010年我们协议离婚了,在男方的要求下离婚房子和孩子给了男方,我只是得到小部分存款,但是房子离婚是按2008年的房价算的,当时我在外地工作,不知道房价问题,现在我才发现现在的房价远不止2008年的房价,但是房子已经过会给男方了,我现在还可以起诉要求从新分配财产吗?房子没有过户之前是属于我个人的财产吗? 问题补充: 因为写离婚协议的时候我人在外地工作,根本不知道武汉的房价又涨了那么高,离婚协议的房款是男方按2008年的房价自己估算的,但是离婚证是今年的三月拿的,现在才在网上看到房价问题,少算了几十万,他这算隐瞒财产吗?我可以按他隐瞒财产问题起诉吗?

离婚 2011-08-30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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