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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8月入职,因公司加班超时、加班费未按规定支付及未买社保,我于2007年12月7日书面提出离职,离职日期到2008年1月6日 。 但2007年12月28日我被公司书面辞退。公司在我的离职申请书上写有“该员工不服从管理,强制辞退,不及时工作”。 劳动仲裁结果: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代通知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一审结果:要求公司支付我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6日的工资和加班工资。 请问孰是孰非?

诉讼 2008-12-12 0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前者的裁决是正确的。其实法院更应该这样判,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委员会遵守了,法院自己倒没有遵守。
  • 法院的裁判可能考虑到的是你自己提出了辞职,所以作出了这样一审判决,由于没有看到一审判决书,很难对一审判决作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你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相信你的合法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意见,供参考!
  • 建议上诉,证据很关键的。
  • 谢谢张律师的解答!正如您的分析,一审就是以我反正已递交了辞职书,即使公司不辞退我,我也会在一周后离开的,故作出了仅要求公司支付我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6日的工资的判决。 但我不能接受。设想:一个员工的合同期还有一周就到期了,这时公司辞退了他,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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