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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10月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管理方对我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于2012年10月结算完成,并签定三方竣工结算协议书。根据竣工结算协议书第5条,各方同意以8573134.07元作为结算价(含建安工程税金,不含养老保险统筹费),乙方承诺按上述原则结算的基础上,不再要求其他任何费用,在业主按此结算价结清后,业主与乙方不再存在任何费用问题。第7条,按此价款结算后,乙方不因工程款问题向甲方及业主起诉。现在建设单位又委托另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对已定案的结算进行审计,这可以吗?谢谢!

诉讼 2015-10-07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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