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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刚刚买了一套工程建筑商的工程抵债房,交易时是建筑商的会计领着我去开发商的售楼处办的手续,交易过程和手续如下:首先是建筑商的会计在售楼部财务开出来此处房屋的房单,填写了交房款核对单(抵顶的工程款),接下来是我签字办理的手续1、开发商和我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此处楼盘目前还没有商品房购房合同,拿现金直接来售楼部买房的也是同样的协议),协议书写清了此房屋单价、总价(也就是抵债建筑商卖给我的赔钱价)。售楼部有关人员签了字加盖了合同专用章。2、开发商售楼部给我开了两份收据一份是交房款一份是交配套费,但收据上不加盖财务专用章,而是加盖了合同专用章。这两份收据上收款人处没签名字,还在括号内注明了是抵顶建筑商某某某的工程款3、开发商让出卖抵债房的建筑商和我签了一份业主名字变更表,上面新业主是我的签名,原业主是建筑商的会计代签的名字,而且,这份变更业主名字申请表上有一句开发商的免责声明“若本次业主名字变更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原业主和新业主承担,开发商概不承担”。拿到这些手续后,我和抵账房会计去银行转了款给建筑商,我留了银行的底单。这一切办完后,看起来是和开发商一手签订办理的,全部责任都有开发商承担,就等房子交工时和开发商要房子,办理房本了,我的提问是:这样办理有问题吗?收款收据盖得是合同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这个有法律效律吗?还有就是一旦有了纠纷开发商会把责任推掉吗?其他方面还会出现什么问题?

其他 2015-10-06 18: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会把责任推掉
    【追问】那么开发商出具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和两份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在法律上全部无效吗? 也就是说 我彻底上当受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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