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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租门市房给已.双方约定房费半年一交 合同一年一签.已从2006年3月份开始承租都是按上述协议执行..2010年9月份已主动提出交一年的房租.并和甲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事后 甲方觉得该合同签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违背了民法通则的显示公平的重要条款. 原因如下. 根据原合同已方应该是每年的3月份到期 在下一年的3月份从新签订租赁合同.新签订的合同将合同的日期签订到下一年9月份.正好把一年中最好的时间(旺季)房屋好租的季节使用了.10月份取暖期还得涉及取暖费(淡季)的时间留给甲方.甲方认为乙方有恶意欺诈(蒙骗)的行为 签定的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该合同侵犯了甲方的正当的合法权益 甲方的观点是否正确请求见解..

其他 2020-08-18 23:4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得详谈。
  • 是否显失公平不是您可以认定的,建议带齐材料直接面谈咨询,本律师需要通过法律的思维去分析问题.
  • 不会正确的
  • 不想履行合同的一方都会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如果那样,还要合同做什么呢?双方都是成年人,都能够判断利益的得失,既然签订合同时双方都认可,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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