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于2001年6月份聘用于行政单位,期间单位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2006年时,给我上了社保,医疗,工伤,大额,生育险,2008年12月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说只多发给我两月的工资.请问,我是否已与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我没有重大失职就不可以解聘.如果单位执意要解聘的话是否可以给我双倍的经营赔偿,并补偿我2001年至2005年的保障,并要求追加失业保障,请问律师我的想法是否可行?期待您的解答.

仲裁 2008-12-09 11: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没有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方可以跟你解除劳动关系,但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2008年2-11月双倍工资。另外可以要求支付你2008年1月至12月的经济补偿,如果内蒙在2008年前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则可以要求2001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经济补偿。相关保险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局反映,要求核查。
  • 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保险,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双倍工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和浩特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