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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1年6月份聘用于行政单位,期间单位一直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2006年时,给我上了社保,医疗,工伤,大额,生育险,2008年12月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您对我的问题已做出回答但有些有不太清楚,要求经营补偿2008年2-11月的双倍工资和2001-2008年的经济补偿,可以同时要求吗?另外追加2001-2005保险是否已过了不效追加期,能不能再追加失业险?并向您请教劳动仲裁的含义和法律程序.请求您的详细回答.谢谢

仲裁 2009-05-22 15: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你是公务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而要适用公务员法。 2.如果你是企业职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3.可以同时索要。 4.没有时效问题。 5.篇幅有限,怎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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